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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株連九族是哪九族?株連十族又是哪十族?犯多大錯才被株連九族?

        株連九族是哪九族?株連十族又是哪十族?犯多大錯才被株連九族?

        問題補(bǔ)充:方孝孺,中國歷史上唯一被誅十族的人。","明成祖在位期間完善政治制度,發(fā)展經(jīng)濟(jì),開拓疆域,遷都北京,編修《永樂大典》,派遣鄭和下西洋,使明朝發(fā)展到頂峰,明成祖的統(tǒng)治時期被稱為“永樂盛世”,明成祖也被后世稱為永樂皇帝或永樂大帝。","明成祖朱棣剛一進(jìn)南京城的時候,沒有多少人鳥他,大家用冷眼巴巴看著這位不識字的文盲在皇城里折騰,自導(dǎo)自演著各種登基的準(zhǔn)備,可就是沒人配合,其實就是看這位燕王獨(dú)角戲的笑話。朱棣一看這不行啊,得想個辦法,不然沒人配合他這戲沒法唱。于是他就把文官領(lǐng)袖方孝孺找來,只要方孝孺點(diǎn)頭,幫他寫個登基詔書,他這位子就算是坐下了。","但是方孝孺沒同意。這個死犟的老頭,因為這點(diǎn)事。被株連了十族。也不知這十族里頭都包括什么,反正都被收拾了。而他本人也直接掛掉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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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最新回答 2022-08-11 06:34: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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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天香云外飄

        族刑的概念在古代有多種解釋,主要是有三族、九族之分。三族者,一說“父母、兄弟、妻子”:一說為“父族、母族、妻族”,到底何者為是,古人對之也有歧見。現(xiàn)在一般認(rèn)為前者較為準(zhǔn)確。其實,在這個問題上,大可不必細(xì)究。因為古代的所謂“夷三族”,本身便是一種極具任意性的濫刑。這種任意性一方面表現(xiàn)在對象方面,到底什么樣的犯罪適用族刑,很難有統(tǒng)一的標(biāo)準(zhǔn)。統(tǒng)治者也不愿制訂出統(tǒng)一的適用標(biāo)準(zhǔn),而是由興所致、心血來潮地臨事議行。只要最高統(tǒng)治者認(rèn)為罪大惡極,必欲置之極刑、大開殺戒而后快的犯罪,都可能成為族刑的目標(biāo)。任意性的另一方面,則表現(xiàn)在范圍上。以族刑懲治重罪,意在斬草除根,以儆他人,法律上不預(yù)先劃定范圍,可以迎合統(tǒng)治者針對不同案件,因事因人而作出不同選擇。從這個意義上說,三族既可能是“父母、兄弟、妻子”、也可能是“父族、母族、妻族”。我們也不妨將前者視作嚴(yán)格意義上的,將后者視作擴(kuò)大意義上的。至于“九族”,也有異說,或謂“上自高祖,下至元孫,凡九族”;或謂“九族者,父族四、母族三、妻族二”(參見沈家本:《歷代刑法考·刑制考)。其實,九族應(yīng)為一虛稱。在我們的文化中,“九”是最高之?dāng)?shù)。故九族之說恐非落實的實指,乃是概括性地包容與之有親緣關(guān)系的所有宗支族系。在古代,九族之誅往往施之于重大政治犯罪,一旦大獄煉成,只要是與犯罪人沾親帶故,都將受到無辜株連。

        最極端的,當(dāng)屬“十族”的特例。說在特殊,是因為這一駭人聽聞的暴行在一部漫長的古代史中僅有一例,是特殊時期,由于特殊的原因,發(fā)生在特殊人物身上的特殊案件。這一慘劇的主角是明初學(xué)界巨擎方孝儒。明惠帝時,方孝儒因主修《太祖實錄》、《類要》等重要典籍而名高一時。不料禍起蕭墻,燕王以“清君側(cè)”這一古老的借口起兵南下,并最終推翻惠帝,自立為帝,是為明成祖。篡位者為了向天下正名,欲借方孝儒之名草擬登極之詔。不料方孝儒一派忠義,本著不事二主之心,拒不合作,且“大書數(shù)字,投筆于地,曰:‘死既死,詔不可草!’”。成祖威脅道:“汝獨(dú)不顧九族乎?”方孝儒毅然說道:“便十族,奈我何?”成祖盛怒之下,竟不顧“殺孝儒,天下讀書種子絕矣”的勸告,將其門生數(shù)人連同其九族并而誅之,是有“十族”之說,罹難者竟達(dá)八百余人之多,可謂族刑的登峰造極之作,充分暴露了古代統(tǒng)治者的兇殘本性。

        族刑的歷史發(fā)展線索并不難尋覓。春秋時期,始有“三族”的記載。除秦國外,其它諸侯國也不乏族刑之例。當(dāng)然,秦國在當(dāng)時,在許多方面總是要先行一步。尤其是商鞅當(dāng)政后,過于看重刑罰的威懾功能,廣泛制定了一系列的刑事連帶責(zé)任制度,即連坐制度,這就為族刑的實施和范疇的擴(kuò)大提供了前提。不過,具有諷刺意味的是,商鞅自己最終也難逃“滅家”之災(zāi),正所謂作法自斃也。

        至秦始皇時,情況變得更加嚴(yán)峻和糟糕。作為“千古一帝”的秦始皇,崇尚重刑思想,并毫不手軟地貫徹于實踐之中,為鞏固中央集權(quán),大凡“以古非今”、“挾書”、“妄言”、“誹謗”皆施以族刑,這是與秦之暴政相適應(yīng)的法律措施,既造成天怒人怨,加速了王朝傾覆的進(jìn)程,也為后世所廣泛抨擊和撻伐。此后,漢朝雖也曾偶見廢族刑之舉,但終未能持之以恒,君王們往往自食其言。漢以后至唐以前,族刑不廢,其株連范圍開始走向規(guī)范化,形成了某些慣例,如族刑對象限制在謀反、大逆等重大犯罪的范圍,出嫁之女只隨夫家連坐,并出現(xiàn)了不殺祖父母、孫及女性親屬的傾向。這就為《唐律》對族刑的限制性規(guī)定的形成奠定了基礎(chǔ)。在《唐律》中,規(guī)定“謀反”、“大逆”兩罪,父、子年十六以上一同處死,其它親屬均免去死刑,只是按其親疏關(guān)系,或收、或流。而一般死罪,只殺本人,親屬受免死之刑。這種不入于死刑的緣坐,已非嚴(yán)格意義上的族刑了。所以,相比而言,《唐律》對族刑的范圍控制得較為狹窄。

        【上述內(nèi)容節(jié)選于頭條百科,特此聲明】

        香茗史館

        在影視劇或文學(xué)作品中,我們經(jīng)??梢月牭交蚩吹健爸赀B九族”這個詞語?!爸赀B九族”作為古代的一種犯罪連坐制度,在古代以家族為本位的社會結(jié)構(gòu)和政治模式下,可以說是極為嚴(yán)重的一種刑罰。那么,大家知道這里的“九族”到底是哪九族,古代又有哪些罪行會被處以“株連九族”的刑罰嗎?

        秦漢以后歷朝皆有族刑,但其范圍卻始終控制在“三族”

        雖然“株連九族”這個詞語我們耳熟能詳,且族刑自秦漢時期便已經(jīng)施行,但實際上“株連九族”在古代也很罕見,秦漢時期最重者也往往只是“夷三族”,而隋唐以后就連“夷三族”也都變得極為罕見了。更為重要的是,“株連九族”并未被列入歷朝歷代的法律條文。

        族刑最早起源于親屬連坐制度,雖然早在夏商時期便已經(jīng)出現(xiàn)了連坐制度,例如《尚書·甘誓》便記載了夏啟討伐有戶氏時的軍令,其中言道,“用命,賞于祖;弗用命,戮于社,予則孥戮汝”,但“連坐”之語最早卻是出自于《史記·商君列傳》中的“收司連坐”,而春秋戰(zhàn)國時期,也的確只有秦國執(zhí)行的更為徹底。

        族刑被正式列入刑罰,則是在秦朝時期,《史記·秦本紀(jì)》有載,“(秦文公)二十年,法初有三族之罪”,秦朝丞相李斯便被處以了夷三族的刑罰。劉邦滅秦之后,為收買人心雖然“除叁夷連坐之罪”,但也只是臨時性措施罷了,在西漢建立之后便重新確立,并于漢景帝時正式在法律上予以了恢復(fù)。

        自秦漢以后,雖然后世王朝對于族刑基本予以了沿用,但縱觀歷朝歷代的法律條文,卻始終沒有出現(xiàn)“株連九族”這種刑罰,到魏晉時期“夷三族”還被提及,隋唐以后更是連“夷三族”都不見了蹤影。

        例如根據(jù)《晉書》的記載,曹魏對于漢朝律法予以了沿用,同時明確了族刑的施行范圍,其中寫道“但以言語及犯宗廟園陵,謂之大逆無道,要(腰)斬,親屬從坐,不及祖父母、孫,至于謀反大逆,臨時捕之,或與就、涿者,或梟菹,夷其三族,不在律令?!?strong>秦漢乃至魏晉,即使是謀反,最終也只是被夷三族而已,根本達(dá)不到“九族”。

        到了隋唐,“十惡”罪行正式被確立,其中“謀叛”以上者會被處以族刑,而這也成為了后世王朝適用族刑的基本尺度。不過,唐初受“約法省刑”思想的影響,對于族刑的處罰范圍卻予以了縮小,刑罰程度也較前朝有所減輕,《唐律》規(guī)定,“諸謀反及大逆者皆斬,十五一(以)下及母、女、妻、妾、祖、孫、兄、弟、姊、妹、若部曲、資材、田宅并沒官。男夫年八十及篤疾者,婦女年六十及廢疾者,并免。伯叔父、兄弟之子,皆流三里,不限籍之異同?!?strong>可見,唐朝即使對于“十惡”中首罪“謀反”者的族刑,也并未超出“三族”范圍,至于直接處死者更少。

        宋元時期,基本沿用了唐朝律法的規(guī)定,只有元朝對此予以了微調(diào),主要是將唐宋以來連坐妻女沒為官奴改為了賜予功臣為妻妾,處罰范圍則沒有變化。

        到了明清時期,在“重刑”思想的影響下,兩朝的族刑刑罰程度較之前朝更加嚴(yán)酷,然而即使如此,其處罰范圍仍然沒有超出“三族”范圍,只是在處罰程度上有所加重而已

        例如《大明律·刑律·賊盜》“謀反大逆”條規(guī)定,“凡謀反及大逆,但共謀者,不分首從,皆凌遲處死。祖父、父、子、孫、兄弟及同居之人,不分異姓,及伯叔父、兄弟之子,不限籍之同異,年十六歲以上,不論篤廢,皆斬;其十五以下、及母女、妻妾、姊妹,若子之妻妾,給付功臣之家為奴,財產(chǎn)入官”。清朝對此予以了沿用。

        如上,雖然自秦漢以后歷朝歷代皆有族刑,但卻始終將懲處范圍控制在“三族”以內(nèi),而并未擴(kuò)大到“九族”,所謂的“株連九族”并未被明確寫入歷朝歷代的律法之中。

        “株連九族”的范圍難以界定,目前主要流傳著三種說法

        正是由于“株連九族”這個刑罰并未出現(xiàn)在歷朝歷代的律法之中,導(dǎo)致“株連九族”的“九族”范圍,始終難以界定,目前廣為流傳的主要有三種說法。

        1、父族四、母族三、妻族二。其中“父族四”主要指罪犯本人一族,即犯罪者之父母兄弟姐妹兒女,以及出嫁的姑母及其兒子一家,出嫁的姐妹及外甥一家,出嫁的女兒及外孫一家;“母族三”,主要指罪犯母親一族,即外祖父一家、外祖母的娘家、姨母及其兒子一家;“妻族二”則主要指妻子一族,即岳父全家老少和岳母娘家全家老少。

        2、父三族、母三族、妻三族。其中“父族三”同樣指罪犯本人一族,相較于“父族四”只是少了出嫁的姐妹及外甥一家;“母族三”與前一種說法沒有區(qū)別;“妻族三”相較于前一種說法,則多了妻子兄弟一家。

        3、上推四、下推四、橫推三。這種說法認(rèn)為,“九族”便是從犯罪者這一代向上推四代至高祖、向下推四代至玄孫、橫推三從兄弟。也就是說,犯罪者上至高祖、曾祖、祖父、父親,下至玄孫、曾孫、孫子、兒子,旁至兄弟、堂兄弟、再從兄弟、表兄弟、從族兄弟,全部被株連在內(nèi)。

        在以上三種說法中,目前最為主流的便是第一種說法。不過話說回來,無論是以上三種說法中的哪一種,幾乎都囊括了犯罪者的全部親屬,在那個“一人得道,雞犬升天”的社會結(jié)構(gòu)下,可以說一個人的榮辱往往關(guān)系著整個家族的興衰。

        株連九族歷史上僅一例,誅十族者也僅方孝孺一人

        正如前文所說,“株連九族”雖然被人所熟知,但并未被明確列入歷朝歷代律法,因而歷史上真正被誅九族的寥寥無幾,族刑所施行的范圍,其實更多源于皇帝的一紙詔令。歷史上,真正見于史料被誅九族的其實只有一例,也就是隋朝的楊玄感。

        楊玄感是隋朝司徒楊素之子,憑借父親的軍功,楊玄感得授柱國,擔(dān)任郢宋二州刺史,后升任鴻臚卿、禮部尚書,襲封楚公。大業(yè)九年(613年)春,隋煬帝楊廣第二次東征高麗,楊玄感奉命督運(yùn)糧草,彼時隋末農(nóng)民起義已經(jīng)爆發(fā),楊玄感于是和武賁郎將王仲伯、汲郡贊治趙懷義等密謀反叛。

        楊玄感的反叛最終以失敗告終,其本人自知罪無可赦,便讓弟弟楊積善將自己殺死,然而根據(jù)《隋書》的記載,楊玄感的這次謀反還是“罪及九族”,《唐六典注》則記載“楊玄感反,誅九族,復(fù)行轘裂梟首,磔而射之”。

        而除了“誅九族”之外,在明朝疑似還發(fā)生過一次“誅十族”的事件?!熬鸽y之役”后,朱棣從建文帝朱允炆手中奪取皇位,并讓建文帝的寵臣、第一大儒方孝孺為自己起草登基詔書,結(jié)果被方孝孺斷然拒絕。傳聞,朱棣以“滅九族”威脅方孝孺,方孝孺頂了一句“滅我十族又如何”,朱棣于是在“誅九族”的基礎(chǔ)上,又將方孝孺的門生加了進(jìn)去,湊成十族予以誅滅。

        不過,“誅十族”并非出自正史,《明史》中只記載“成祖怒,命磔諸市……弟孝友與孝孺同就戮,亦賦詩一章而死。妻鄭及二子中憲、中愈先自經(jīng)死,二女投秦淮河死……宗族親友前后坐誅者數(shù)百人。其門下士有以身殉者,盧原質(zhì)、鄭公智、林嘉猷,皆寧海人”,受方孝孺牽連者多達(dá)800余人。但《立齋閑錄》、《寧??h志·方孝孺?zhèn)鳌贰ⅰ睹魇芳o(jì)事本末》、黃宗羲的《方正學(xué)孝孺》、《文正方正學(xué)先生孝孺》等都有方孝孺被滅十族的記載,可見誅十族之事也并非空穴來風(fēng)。

        此外,朱棣在位期間,除了方孝孺之外,還曾疑似發(fā)生過一次“誅十族”事件,那便是建文遺臣景清,其因刺殺朱棣而獲罪,《明史》記載“成祖怒,磔死,族之。籍其鄉(xiāng),轉(zhuǎn)相攀染,謂之“瓜蔓抄”,村里為墟”,與方孝孺門人被牽連不同,景清似乎是整村都受到了牽連。

        綜上所述,所謂“誅九族”、“誅十族”其實并不在歷朝歷代的律法之中,其只是作為族刑的一種而被施行。在古代,族刑毫無疑問是最為嚴(yán)重的懲處,至于施行的范圍到底多有大,是否會涉及到“九族”,則往往直接取決于帝王的命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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